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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11月4日      

      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4月1日起,我区全面启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市委、市政府积极研究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问题。2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分别予以解决。

      2007年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参保人群

      区社保局局长傅显成称,在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区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适用《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

      缴费办法

      以2007年12月31日为时点,以上参保人群可自愿选择参保,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划分不同年龄段,其缴费标准见下表:

      参保年龄: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缴费办法:75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缴纳,75岁以下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

      享受待遇: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参保年龄:“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岁)

      缴费办法: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待遇:从达到法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岁后,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急需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缴费年限:16~17岁的缴1年;17~18岁缴2年,18~19岁的缴3年;19~20岁的缴4年;男子20~40岁的、女子20~30岁的缴5年;男子40~50岁的、女子30~40岁的缴10年)。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政府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急需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补助 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政府补贴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1982-1994年期间     80%             20%
      1995-1998年期间       65%             35%
      1999-2004年期间       55%             45%
      2005-2007年期间       50%             50%

      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区社保局称,自愿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申报完成后,基本养老金发放从2008年1月起发放。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徒弟行政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统一代缴,其缴费办法和享受待遇根据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费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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