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files/2008-5/200852284529264.swf

首页政务人大政协街镇部门 招商采购审批工业农业旅游商贸工商国税地税城建国土房产交通
新闻中心图片新闻视频新闻教育天地文化体育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化工园区晏家园区长 寿 湖机关党建食品药品
党风廉政长寿映象凤山论坛企业名片就业信息卫生保健步 行 街长寿美味居家生活区长信箱信箱回音RSS 繁体
 当前位置:食品安全 -> 法律法规
/upfiles/2006-12/20061231184813549.swf
“碘盐标志”生产、使用、管理规则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1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盐市场管理,持久消除碘缺乏危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不符合食盐卫生标准的碘盐、不合格碘盐和计划外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加强对“碘盐标志”的生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一、“碘盐标志”是证明商标“碘盐标识”,并采用防伪处理。 

    由于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特殊需要,凡碘盐一律加贴“碘盐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二、制作“碘盐标志”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取得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具有印制防伪标志的资格。 

    (二)须按《碘盐标志生产企业条件标准》和《防伪碘盐标志产品技术条件标准》组织生产,并由中国盐业协会检查验收合格,明确授权。 

    (三)“碘盐标志”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授权方达成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使用“碘盐标志”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碘盐生产、经营企业是国家通过审查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碘盐批发企业。 

    (二)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 

    (三)碘盐生产企业和销区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碘盐生产调拨计划。 

    四、“碘盐标志”的使用管理: 

    (一)“碘盐标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集中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对“碘盐标志”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购进、统一结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生产、购进和销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使用的“碘盐标志”必须由中国盐业协会按标准组织验收合格的生产企业统一提供,双方通过协议书约定各自职责。 

    (四)“碘盐标志”使用权不可转让。 

    五、“碘盐标志”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盐业协会负责全国“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食盐市场“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盐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盐生产、调拨计划对碘盐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查,并对市场碘盐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各有关部门。 

    (三)使用“碘盐标志”的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封,不准按食用盐出售,私自按食用盐销售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碘盐标志”管理部门不得将“碘盐标志”发放给未经国家定点和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使用。 

    (五)使用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盐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畜牧盐适用于本规则。 

    七、各单位须按规定交纳使用管理费。 

    八、本规则自200581日起执行。 

    九、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盐业协会。 
上一条: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2006修订版)
下一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推荐给好友】 【打印】 【  】 【关闭
长寿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网页..
关于对长寿区新市镇待命名为“..
重庆长寿网2008年12月信息维护..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
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
市政府决定废止第一批87件规范..
关于申报2000万只蛋(肉)鸡产..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二届“感动长寿十大人物”候..
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试行)办..
长寿区成为全国唯一探索移民搬..
区领导节前检查安全
长寿区物价局落实价格临时干预..
四川维尼纶厂30万吨/年醋酸乙..
黄奇帆常务副市长对四川维尼纶..
旅游高速公路建设稳步推进
副区长霍家勤带队开展元旦期间..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龙头企业和..
《长寿改革三十年——中共长寿..
渡舟镇五种模式积极推进土地流..
 个人版|企业版|表格下载
长寿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年度考..
重庆市长寿区公务员(参照管理..
长寿区2008年公务员(参照管理..
本月起长寿区补偿城镇居民医保..
创业能享哪些新便利?
合作医保覆盖长寿城乡
劳动部门呼吁:理性对待劳动合..
长寿区劳动仲裁院成立
长寿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
本人辞职或被公司辞退,是否有..
抚养权问题
结婚才2小时就离婚啦? 女子索..
离婚法律问题解答
结婚彩礼该退还吗?
在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我的损失该谁承担?
将房屋转租他人需要房东同意吗..
劳动纠分案例
拖欠员工医药费不算欠薪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广告推广   相关链接   本站投诉   网上调查   本站收藏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主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 2005 技术支持:西南网景
本站实名(3721):中国长寿 长寿  通用网址:长寿
备案序号:渝ICP备06002542号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