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作为监督制度确立下来,这既是赋予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对常委会落实这项监督制度的考验。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操作问题,对落实这项监督制度至关重要。结合学习《监督法》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运作情况,在备案审查操作上至少要解决四个问题。
一、解决规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
防止规避备案审查的行为发生,首先是确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现实生活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常常以三种形式出现,一是以党委和政府名义联合行文;二是以政府自身名义行文;三是经政府同意或者认可以政府部门名义行文。哪些属于备案审查范围呢?我认为,对以党委和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如果内容主要是行政事务,且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应该列入备案审查范围。对以政府自身名义行文的,自然应纳入范围。对经政府同意或认可的以政府部门名义行文的,如内容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应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该列入备案审查范围。其次在收集、督查、督办方面下功夫。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与政府相关机构,比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联系协调,全方位收集前述应该纳入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按照规定全面报送相关材料。第三,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以确保应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无遗漏,防止规避行为的发生。
二、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问题
备案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这些方面,一是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送、审查时限。首先是规范性文件行文机关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时限。行文机关在对外行文的同时应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个别文件需补报的,至多在对外行文十日内完成。其次是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时限。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确需常委会议定,甚至决定撤销等重大情况,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时间太短,不利于审查质量,也难以逾越两个月一次常委会的规定,时间太长,影响规范性文件执行。二是建立收集、审查、认可(或者撤销)、回复等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全过程的台帐。行文机关报备案审查材料时,应以函件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函件应包括制定依据、讨论、表决、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备案审查机构收到报送函时以函件形式回复告知,回函应包括收到时间、相关材料情况等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对予以认可的,经备案审查机关领导批准,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厅)名义正式答复;对经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的,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答复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行文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问题
首先解决备案审查机构和人员问题。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设置备案审查机构,由常委会分管领导,相关工委室负责人组建,必要时可聘请法官、律师、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编制、人员有限的情况下,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以及审查意见的提出等事项。其次,完善备案审查报送等运转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后,由专职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备案审查机构集体讨论,报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属于予以认可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委会领导根据专职人员审查意见、机构集体讨论意见决定。属于需要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先报主任会议审查,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第三,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管是予以认可,还是确需撤销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经过这个重要环节。要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前因、后果、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在调研、听取意见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防止以误对误,造成不良影响,以确保备案审查质量。
四、解决规范性文件备而放任不管的问题
对经过备案审查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要坚持管到底。这里引出两种情况,一是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初执行问题,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常委会可采取代表视察、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常委会听取专题报告等形式,督促文件全面落实。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时符合当时的实际,随着形势变化,已经不适应的,要在调查研究、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文机关提出政策研究、修改规定的建议和意见,而且要督促落实。对经过备案审查决定撤销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督促行文机关严格执行,同时要求处理好善后事宜。对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按照《监督法》赋予的询问、质询、撤职等监督职权,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雷作纯)
200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