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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重庆长寿新闻网   2010年6月29日      
 
      长寿新闻网  记者  黄涛  通讯员  向小云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学生和家长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新市司法所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王磊(化名)、李明(化名)同是新市实验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今年3月29日早上8点20分前(未到学校正式上课时间),王磊拿着雨伞在教室内玩耍时,不慎用伞把将同学李明咽喉钩伤,造成李明扁桃破损。事后,学校及时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将受伤学生紧急送到区医院治疗,并借支了5000元给受伤学生父母用于治疗。后因伤情需要,李明又转到了西南医院治疗,共产生4100元医药费。在这起事故中,是谁的过错,医药费又该谁承担?新市实验小学和学生家长各执一词。
     
      2010年4月6日,新市司法所主持了该起纠纷的调解。司法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调查人员发现,实验小学有着完善的安全工作机制并严格实施。此次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但学校不可能全程跟踪监控每个学生的行为,而且事故发生在学校未正式上课时间。而作为本案的肇事方王磊,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2周岁的王磊应当知道用雨伞把去勾李明的嘴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王磊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支付李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续医费等合计8100元。鉴于李明家庭经济困难,新市实验小学从慰问的角度一次性支付李明困难补助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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