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两种。
1. 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适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能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采取按月(季)预缴(月、季末15日前),年终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按月预缴适用于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核定征收方包括定额(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a、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c、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材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范围
a、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b、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3.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1)纳税人应根据自已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状况,向主管税务所提出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申请,经主管税务所审查并确定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作变更。
(2)如果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所审查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凡确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一经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立即改为“核定征收”方式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底前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申请,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或生产经营的当月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申请,纳税人不报送或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鉴定申请的,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4)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①实行改组改制的;
②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5)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