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增值税政策规定 (一)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先确认后退还”的政策: 1.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 4.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水泥。 5.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6.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详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 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标准; 3.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1. 企业在申请减免前,应首先取得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其办理程序是企业先填写《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测申请表》,将《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检测申请表》报区国税局签章后,交重庆市水泥(墙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 企业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即废弃料掺兑量达到30%以上)后向市经委、市国税局申办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未按规定进行源综合利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认定,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办理退税的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 3.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按规定进行抽检合格后,根据市国税局下发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抽检结果通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享受增值税“先确认后退还”政策。 4.享受“先确认后退还”政策的企业,免税期间税款必须按规定征收库后,才能办理退税。。有欠税和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退税。 5.经审核发现企业利用废资源过程中如有掺对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资格。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物核算必须设置相关账薄,建立各类材料、产品库存明细账,健全各类材料、产品出入库记录,如实登记各种原材料购、用、存日台账。未单独核算减免税销售额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7.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骗取的退税,并由区经贸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废资源的购进,有固定供货单位的,除必备购销合同外,还必须凭销售方开具的正式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单据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零星购进废资源的,应凭销售方开具的合法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使用本企业自有废资源生产产品或无偿使用废资源的,其装卸、运输、计量、计价及有关补偿办法应在申请取得资格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索取的发票填开不规范的不得作为记帐和计算废资源购进依据。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报送的资料 企业生产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实行“先确认后退还”的办法办理退税。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减免税申请、退税申请表; 3.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 4.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 5.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原综合利用年度统计台账; 6.重庆市建材电力企业资原综合利用每月统计台账; 7.重庆市部分资原综合利用企业原(燃)料统计表; 8. 重庆市建材电力产品法定检测机掺兑量抽样检验报告; 9.退税期间会计报表; 10.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