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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一年前,某公司的蔡小姐在外派期间与当地一小伙恋爱并怀孕,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最终并没有结婚,但蔡小姐仍然决定要生下这个孩子。产后在家休息了两个多月后,蔡小姐回到公司,向经理提出了两个请求:一是希望能将她调回公司总部工作;二是希望公司给予她产假待遇,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
经理表示同意将她调回公司总部工作,但是不同意向她支付产假工资。蔡小姐不解: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待遇,但是不是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呢?
案例分析:
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同时,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本案中蔡小姐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公司可以不向她支付生育休养期间的工资,她也无权向公司主张产假待遇。
劳动法专家提示:企业对女职工的产假保护也并非绝对的、没有限育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可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其限制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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