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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分案例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8月14日      
      一、职工王某在某公司工作两年,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8个月,其工资怎样计发? 

      王某的医疗期按照: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其病假工资按照:渝府发[2000]47号规定执行:“医疗期内,停工治疗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治疗期六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60%发给。因此王某非因工负伤治疗8个月。前六个月按工资70%发给,后两个月按工资60%发给。

      某超市职工在超市中被打,算工伤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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