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长寿区八颗镇居民邹某与黎某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约定了房屋转让价款、交房时间、定金等事项。邹某按照约定支付给黎某定金壹万元。
2008年3月16日(即合同书上约定的交房日),邹某携带购房款前往黎某处准备交接房屋,但黎某却说自己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腾出交付给邹某,并且现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交付房屋的时间。邹某则提出黎某延迟交房时间不得超过30天。结果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邹某提出不买房了并要求退钱、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黎某坚决不同意。邹某扬言要教训教训黎某,黎某表示愿意随时“奉陪”,眼看他们的矛盾即将激化。
八颗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解。司法所的同志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给他们以案释法。司法所的同志指出,黎某虽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损害了邹某的利益;但这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黎某延期交付房屋是由于他在桃花新城购买的房屋在装修时出了意外,耽误了时间,黎某只能延期交房,黎某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所以要求其支付双倍的定金是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指出,黎某是应当赔偿邹某的实际损失也就是利息损失。
通过司法所的同志深入细致地分析、讲解,双方终于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表示完全接受调解方案。最后,邹某认为自己与黎某毕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街坊邻居,而利息损失也就是区区200多元,就当场表示放弃要求黎某赔偿其利息和其他损失。邹某的大度与谦让,令黎某十分感动,黎某也表示自己会尽最大的努力尽快交付房屋,两位当事人均表示对自己的不当言行的感到后悔,接着相互向对方道歉。两位当事人由衷地对司法所的同志说,要不是你们耐心细致地做我们的调解工作,事态发展下去的话,就无法预料后果会是怎么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