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2008年新法规(三)
今年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很多劳动者由于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新通过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则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新法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除了延长时效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仲裁的期限。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按照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1倍。
此外,还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