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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8月26日      
 

 重庆市长寿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修改《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长各物业服务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文明城区创建工作要求,打造行业品牌,更好地推动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效用期为两年,期满收回授牌,重新考评。”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获取区级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和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称号的项目,第二年进行抽查复验,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区房产管理局评审验收,复验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
  
本决定自200884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件: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
优秀项目考评暂行办法

200884日修订)

第一条(考评目的)  为加强全区物业管理,推动全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鼓励物业服务项目争先创优,树立行业典范,通过示范带动效应提高全区物业管理水平,为业主营造和谐、安定、文明的生活环境;适应我区融入主城发展、文明城区创建和“三地一中心”建设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  本区辖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项目(含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报参评基本条件) 参与评选的物业服务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2、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3、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内的组团。

4、实施物业服务一年以上。

5、与委托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大厦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2、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单幢高层住宅;或分期建设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内的组团;或单幢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4、实施物业服务一年以上。

5、与委托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工业园区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2、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3、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

4、实施物业服务一年以上。

5、与委托方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第四条(考评原则)评选工作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申报,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考评组织) 考评工作由区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评形式)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业主、使用人意见综合评议,以打分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考评内容及标准) 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的考评内容及标准主要包括:

(一)合同履行情况

1、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2、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服务。

3、委托方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4、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6、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7、建立并落实维修服务承诺制;并有回访记录。

8、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9、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

10、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11、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设置规范,无安全隐患。

12、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

13、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14、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15、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责任落实。

16、室外共用管线统一入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17、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18、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19、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二次生活用水有严格的保障措施,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制定停水及事故处理方案。

20、制订供电系统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记录完整。供电设备运行正常,配电室管理符合规定,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

21、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事故。轿厢、井道保持清洁;电梯机房通风、照明良好。

22、物业管理区域内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3、有专业保安服务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服务人员熟悉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24、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5、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无损,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26、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设置规范,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27、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保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服务。

28、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29、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

30、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31、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帖、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无尘土、无蜘蛛、无污染。

32、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帖、乱画现象。

33、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

34、绿地未改变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35、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36、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二)制度建设及规范管理情况

1、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健全,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制度上墙,美观规范。

3、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与使用人管理规约或管理临时规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

5、物业服务企业制订好年度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委托方同意。

6、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7、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8、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9、主出入口设有物业管理区域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

10、有24小时值班制度、供电系统管理措施、电梯使用及维护管理办法、电梯、消防应急处理方案。

(三)物业服务效果

1、业主满意度。

2、房屋完好率。

3、零修急修及时率。

4、维修返修率。

5、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6、企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解决率。

7、业主有效投诉处理率。

8、绿化完好率。

9、路灯完好率。

10、道路完好率。

11、机电设备完好率。

12、消防设施完好率。

13、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

(四)诚信服务行为

1、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客观地建立了诚信服务档案。

2、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费服务费用,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3、物业服务企业合法经营,未参与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4、物业管理区域内便民服务明码实价。

 5、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

 6、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每年不少于2次);

7、物业服务企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客户投诉,社会信誉良好。

8、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交纳税费。

9、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10、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

(五)精神文明建设

1、物业服务企业认真抓好职工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定期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建立健全学习考勤记录。

2、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刑事、经济、重大治安案件发生。

3、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定团结,无群访、集访等事件发生。

4、协助职能部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

5、积极开展有意义、健康向上的小区文化活动。

(六)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

1、支持文明城区创建。

2、配合社区工作开展。

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工作配合情况。

以上共六项,合计100分。具体标准和评分细则另行规定。

申报参评项目曾经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且未被取消荣誉资格的,一项奖励加分记1分,总加不超过5分。申报参评项目加分资格,由区房管局审查确认。

96分以上(含96分)的,评为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9095分的,评为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由区房管局授予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

第八条(考评时间)  区级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效用期为两年,期满收回授牌,重新考评。

第九条(复验安排)  获取区级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和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称号的项目,第二年进行抽查复验,复验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由区房产管理局评审验收,复验整改后仍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

第十条(推优资格)  已获得区级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和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称号的项目,区房管局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的申报程序为: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年度的一月底前向区房管局提交争创规划及方案。年初未提交争创规划及方案的,不予进入参评程序。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考评年度的五月三十日前向区房管局提出考评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考评年度的六月上旬,区房管局根据第一款、第二款和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初评,确定复评项目名单。  

(四)考评年度的六月中旬,区房管局组织对通过初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考评,确定拟获奖项目名单。

(五)考评年度的六月下旬,区房管局对拟获奖项目名单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六)考评年度的七月上旬,区房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终审,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七)考评年度的七月中旬,对评选出的物业服务项目给予通报表彰,授予“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纸和网络上公示。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一)重庆市长寿区物业服务示范和优秀项目达标申报表;

(二)申报项目物业服务自评报告;

(三)申报项目物业服务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四)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详图(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项目曾经获得的区级及以上荣誉(奖牌、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特别规定)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别墅区及其它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创优达标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考评符合达标要求的,授予相应的称号。

第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颁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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