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长寿区环境保护局是长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辖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信访调处、环境监测分析等环保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组织实施。
2、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协助组织对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辐射与放射、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本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6、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8、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9、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组织编写新建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10、协助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协助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环境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1、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组织开展本区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的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协助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3、指导全区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环保机构的环保业务工作。
14、负责全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环境保护劳动工资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